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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法律小常识

2017-05-10 14:54浏览数:391

1、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能否收取押金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

  答:劳动者到单位上班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应该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如果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工作服等工作中所需要的物品,而向劳动者收取物品押金的话,也是违法的。单位也不能以向劳动者提供了简单的上岗培训为名,收取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那么劳动者应当索要并保管好收条或者收据,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女性三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不代表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果是严重违纪,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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