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为保护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
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期限内,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退伙;期限届满后,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续订合伙协议。
第三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为 ;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出资比例为 ;
全体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以前集资完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各方共同认可的专用账户,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
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一经出资,其出资即转为共有财产。
第四条盈余分配
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每年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 月;如合伙人在约定时限之外提出分红请求,应经得其他各方一致同意,按照所得收益扣除已发生的成本支出(如厂房租赁费用、员工工资、运输费等)及出资额,所得余额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给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 方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为了合伙投资之目的, 方有权决定投资资金的使用等,全体合伙人对 的处分行为予以承认。
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要求退伙,经得其他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退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合伙期间,合伙人需要向外转让合伙份额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同 进行交易。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
发生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协议终止:
1.合伙期限期满;
2.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宜已完成或无法实现合伙目的;
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合伙协议无效或撤销合伙协议的;
合伙协议终止后,根据合伙事宜的进展情况,扣除已发生的成本支出后所得余额,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第九条保密义务
各方在协议履行及洽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纪要、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经营信息、投资策略等,应当予以严格保密。擅自泄露的,泄露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充分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署本协议时,均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对条款内容无异议,同意受其约束。
各方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写明用途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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