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
甲方(担保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与 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提供信用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担保方式为 连带/非连带 保证。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 与 签订编号为 的《 》项下 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义务、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出现不利于甲方实现担保权的情况时,应在 日内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补充担保。
第四条、乙方与 之间的约定,不得对甲方实现担保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在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义务的通知到达乙方后,乙方如未在 日内向甲方主动履行担保义务,则乙方需承担甲方为实现担保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部门留存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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